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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1刑初1718号

曹鹏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曹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刑初17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鹏飞,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陕西省彬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鹏飞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曹鹏飞经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丘志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