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刑初171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鹏飞,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陕西省彬县。因本案于2019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6月1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鹏飞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曹鹏飞经多次传唤均拒不到庭,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丘志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龙筱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