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皖1302刑更1号 罪犯张玉香,女,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了(2018)皖1302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张玉香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罪犯张玉香系怀孕的妇女,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决定对罪犯张玉香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7月26日)。经查,罪犯张玉香于2019年1月4日生下一男婴,原暂予监外执行依据发生改变,现罪犯张玉香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张玉香暂予监外执行至刑期期满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