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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执446号之九

江文英、赵崇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刑事
当事人
江文英;赵崇行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执446号之九

被执行人:江文英,女,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被执行人:赵崇行,男,1982年4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阳春市。 关于被执行人江文英、赵崇行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的(2019)粤178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文英应缴纳罚金5000元及违法所得37400元,被执行人赵崇行应缴纳罚金4000元及违法所得26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江文英、赵崇行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江文英有银行存款4238.06元,该款项已上缴到广东财政专户。 (2)查明被执行人赵崇行有银行存款2600元,该款项已上缴到广东财政专户。 除此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江文英、赵崇行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781执4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依法恢复执行。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谭显通

审判员  方水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汝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