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鲁1328行审50号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蒙阴县云蒙路大桥加油站西15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公彦澍,局长。被申请人谢树红,男,住蒙阴县。
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蒙农(林业)罚(2018)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因被申请人谢树红滥伐林木给于罚款、加处罚款4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2018年4月16日,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以被申请人谢树红滥伐林木为由,作出蒙农(林业)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谢树红作出罚款人民币4400元。本院在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谢树红滥伐林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上述违法行为应由县级森林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因此,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所做出的该处罚决定不具有合法性。
本院认为: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申请人蒙阴县农业农村局作出的蒙农(林业)罚(201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宗忠
人民陪审员 鞠方祥
人民陪审员 吕民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家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