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08民初12211号
原告:郑小英,女,汉族,1992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程启涛,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永胜,男,汉族,1989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代理人:程启涛,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丽萍,女,汉族,1986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王帮荣,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德芳,重庆昂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PDB08。
法定代表人:邵晓龙。
原告郑小英、原告曹永胜诉被告程丽萍、第三人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八八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小英、原告曹永胜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启涛,被告程丽萍的委托代理人王帮荣、程德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五八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英、曹永胜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郑小英、曹永胜与被告程丽萍于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2.由被告程丽萍退还原告郑小英、原告曹永胜押金100000元;3.由被告程丽萍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合同解除之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支付原告郑小英、原告曹永胜押金的资金占用损失;4.诉讼费由被告程丽萍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日,二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42层、44层、45层、47层、48层共计5层的写字楼出租给二原告,二原告须在2016年3月20日前向被告支付170000元作为租房押金,二原告于2016年2月3日向被告支付了100000元押金。而被告于2016年3月1日与案外人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5层写字楼出租给了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并实际交付于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使用。被告一房二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被告程丽萍辩称:其与二原告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属实,二原告支付了押金100000元属实。2016年3月1日程丽萍与案外人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另行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属实,但实际是与曹永胜履行的合同,房屋已经交付给了二原告使用。不同意解除合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可以另案诉讼。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5-9号的房屋属于戴绍鹏、颜若蔓所有;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44层1-3号、5-10号的房屋归戴绍鹏所有;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45层1-3号、5-13号的房屋归戴海引所有。戴绍鹏等将上述物业整体委托给程丽萍管理及对外出租事宜。2016年2月1日,程丽萍作为甲方与曹永胜、郑小英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4栋42层(1014.52平方)、44层(1015.49平方)、45层(1015.47平方)、47层(1035.86平方)、48层(1035.86平方)物业,面积共计5117.2平方租给乙方使用,期限自2016年2月至2026年2月,租用期10年。乙方向甲方现行支付¥17万元作为42层、44层、45层、47层、48层押金(或保证金)并于3月20日前付清等内容。2016年2月3日,郑小英通过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00000元押金给程丽萍。2016年3月1日,程丽萍作为甲方与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6-42444748),约定甲方拥有合法处置权的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西南经协大厦D-42F44F47F48F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2016年3月1日,程丽萍、戴海引作为甲方与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16-45),约定甲方拥有合法处置权的坐落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7号西南经协大厦D-45F整体出租给乙方使用。上述三份《房屋租赁合同》均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现郑小英、曹永胜认为程丽萍一房二租将租赁房屋交付于案外人实际使用致使其无法达到合同目的,故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另查明,本案原告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起诉被告提出如上诉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24日明确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被该院裁定发回重审(2018渝05民终1817号),即本案。上述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流水、房屋租赁合同(2016-42444748)、房屋租赁合同(2016-45)、证明、所函、《施工合同》、照片打印件、接处警登记本登记内容、微信聊天记录、工商登记信息、收条、社保参保证明、重庆商报、补充协议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2016年2月1日程丽萍作为甲方与曹永胜、郑小英作为乙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均无异议,本院对该合同予以采信,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郑小英、曹永胜于2016年2月3日向程丽萍支付了100000元押金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对程丽萍与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16-42444748)、房屋租赁合同(2016-45)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两份合同亦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程丽萍作为出租人,应按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承租人曹永胜、郑小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程丽萍作为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后,实际履行时将涉案房屋交付的相对人是谁?综合双方的证据看,曹永胜、郑小英提交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程丽萍将涉案房屋交付于重庆五八八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程丽萍在庭审中称已经将涉案房屋交付于曹永胜、郑小英,但又在本案审理期间发函、公告要求对方办理交接事宜,并继续履行合同,其陈述与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故本院对程丽萍所称已将涉案房屋交付给曹永胜、郑小英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程丽萍作为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导致承租人曹永胜、郑小英未能取得租赁房屋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曹永胜、郑小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原告曹永胜、郑小英在另案审理中于2017年11月24日明确提出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于2017年11月24日到达被告程丽萍处,则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当日解除。曹永胜、郑小英基于租赁合同向程丽萍支付了100000元押金,因程丽萍一房二租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故对曹永胜、郑小英要求程丽萍退还押金100000元,并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曹永胜、郑小英与被告程丽萍2016年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4日解除;
二、被告程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曹永胜、郑小英押金1000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1月2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由被告程丽萍负担(原告已垫付,程丽萍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常 凌
人民陪审员 狄永彤
人民陪审员 邓经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世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