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4执4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617868352P,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南岸南兴二路**。
负责人:陈丽君。
被执行人:梁杞明,男,198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被执行人梁杞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除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84.53元及查封了其名下登记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智周
审判员 林维江
审判员 伍文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广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