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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22刑初141号

练冠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6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练冠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222刑初141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练冠明,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柳城县。曾因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柳城检公诉刑诉〔2019〕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练冠明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宏毅及检察官助理李国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练冠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练冠明在柳城县卖米粉行路边,趁被害人韦某坐在电动车上不注意,把韦某放在电动车的车头处储物格内的一台小米8手机偷走。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被盗手机价值1738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练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练冠明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练冠明在柳城县卖米粉行路边,趁被害人韦某坐在电动车上不注意,把韦某放在电动车的车头处储物格内的一台小米8手机偷走。韦某于2019年3月21日12时许来柳城县公安局东泉派出所报案称,其在柳城县内,被人盗走放在电动车脚踏板上方小格子内的青春版小米8手机。公安机关民警经过天网追踪及人像对比,发现家住在广西柳城县的练冠明有重大嫌疑,于2019年3月22日8时许到练冠明的家将练冠明传唤到柳城县公安局东泉派出所接受调查。练冠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柳城县公安局逮捕。另查明,2019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练冠明通过他人将盗窃得的手机还给被害人韦某。经柳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被盗手机价值1738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手机销售单、证人吴某、卓某的证言、情况说明、天网视频制作光盘、人相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被告人练冠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练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练冠明有吸食毒品的情形,在量刑时应予考虑酌情从重。综上,根据被告人练冠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练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韦建敏

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

人民陪审员  覃凤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