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6号
申请人:杨志勇,男,土家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
申请人:刘俊,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杨志勇诉被申请人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志勇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刘俊名下价值186012.31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104133900711352184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俊名下价值186012.31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何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