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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56号

杨志勇、刘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5
所属地区
贵州省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志勇;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56号

申请人:杨志勇,男,土家族,1983年10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德江县。

被

申请人:刘俊,男,汉族,1981年8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申请人杨志勇诉被申请人刘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志勇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刘俊名下价值186012.31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12104133900711352184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刘俊名下价值186012.31元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钟梦婷

书记员何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