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执恢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司徒卫,男,汉族,1969年1月31日出生,住东莞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方志崇,男,汉族,1968年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惠东县。 申请执行人司徒卫与被执行人方志崇其他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9民终4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95000元及相关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发函调查其下落和财产情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反馈。(三)本院在中国农业银行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357.63元,并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冻结上述银行存款,账号为62×××77,实际冻结0元;本院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82.43元,账号为80×××04,实际冻结0元。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上述被查控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视为放弃。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恢6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