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03民初8933号
申请人:刘波,女,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张涵俊,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孟艺,女,汉族,1984年2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诉讼
委托代理人:杨川,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波诉被申请人孟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孟艺银行存款人民币8505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孟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5054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72元,由申请人刘波垫负。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彧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