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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986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9986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98。

负责人:李伟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水蓉,广东淼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军,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皂组,公民身份号码430××××××××××××573。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诉被告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1907.5元(暂计至2019年2月17日的本金为19533.04元、利息1131.89元、违约金1030.75元、其他费用211.82元),从2019年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并签署了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同。领用合同约定,持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逾期则从记账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违约金。此外,还约定了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其后,经原告审核批准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065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截止2019年2月17日,累积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1907.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偿还所欠款项,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庭审期间,原告补充称:被告已清偿本案的所有欠款。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供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领用合约已明确约定银行收取客户贷款利息等费用的情形,被告在申请办理信用卡时也表示愿意受原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束。现被告领取原告的信用卡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依照领用合约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及计至2019年2月17日止的违约金等费用有理,但因被告在起诉后还清全部欠款本息、手续费、违约金费用,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85元,因被告是在本案立案后还清欠款,故上述诉讼费用仍应由被告负担,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巫柳谕一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一一一

书记员周玲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