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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2民初347号

郑亚东与朱涛、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亚东;朱涛;王芳;郑博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2民初347号

原告:郑亚东,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朱涛,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王**,女,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徐越峰,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保伟,安徽径桥(蚌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博闻,男,199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原告郑亚东与被告朱涛、王**、郑博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曾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皖0302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被告王**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为上诉人王**与被上诉人朱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事实不清,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皖03民终1780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亚东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徐越峰、周保伟、被告郑博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朱涛、王**、郑博闻偿还借款9.5万元;朱涛、王**、郑博闻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8日和5月1日,朱涛因承包工程急需资金从郑亚东处两次共借款9.5万元,并由郑博闻作为连带担保人。所借款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交付朱涛,其承诺尽快归还。郑亚东多次催要借款被拒,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王**辩称:朱涛向郑亚东所借均为朱涛吸毒或赌博所致,为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对朱涛的借款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郑博闻辩称:借钱属实,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郑亚东围绕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两张,证明原、被告双方借款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可并附卷。 被告王**围绕抗辩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2012固刑初第00024号判决书复印件、2015白局释字第2949号释放证明书复印件、2017年6月26日怀远县公安局作出的怀公(河)行罚决字(2017)9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朱涛因贩卖毒品曾两次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又因多次吸毒,被怀远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朱涛对自己涉毒行为屡教不改;3、王**与朱涛的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朱涛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声明复印件一份、其他债权人找朱涛还钱的聊天记录,证明王**与朱涛于2016年5月10日结婚,与2017年7月21日离婚,离婚时婚生女才7个月,双方的婚姻关系共维持一年零两个月。朱涛有赌博恶习,因赌博外欠很多债务,原告只是其中一个债权人;朱涛赌博吸毒成瘾,屡教不改,因此欠下巨额债务,导致其与王**感情破裂,最后协议离婚;4、王**向朋友借款2500元的转款凭证,怀远县公安局对朱涛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朱涛两次向原告借款均发生在王**分娩以后,其中朱涛第二次向原告借款发生在2017年5月1日,而2017年5月9日王**为了照顾自己和孩子,在没有收入来源情况下向朋友借款2500元用于其与孩子的共同生活,2017年6月26日,朱涛因吸毒被怀远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罚,被告王**有理由认为朱涛向原告借款用于吸毒或赌博。 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系逃避债务所为。对证据2、4的真实性有异议,且与本案无关联。被告郑博闻对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真实性有异议,证据2中的其他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据4不知情。经审查及庭后核实,本院对证据1、2、3、4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并附卷佐证。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涛、王**2016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7年7月21日协议离婚。2017年1月18日和5月1日,朱涛从郑亚东处分别两次借款5万元和4.5万元,合计借款9.5万元,郑博闻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 另查明,朱涛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被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以刑罚,2015年释放。后又于2017年6月26日因吸毒被怀远县公安局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朱涛两次向郑亚东借款共计9.5万元并分别出具了本人手写借条,双方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郑亚东要求朱涛偿还9.5万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王**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借条中无王**签名,且原告也未能提供朱涛与王**共同借贷用于家庭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合意的证据材料,故对于郑亚东要求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郑博闻担保责任问题。郑博闻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保证合同成立。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郑博闻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朱涛没有按约定还款,郑亚东有权要求郑博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郑亚东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亚东借款本金9.5万元; 二、被告郑博闻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亚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被告朱涛承担,被告郑博闻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玮

审 判 员 周 惠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伊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