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0305执1814号

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814号

被执行人: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楼2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92519XG。

法定代表人:曹永尧。 被执行人深圳充电网科技有限公司与优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5民初6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63元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及住房公积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严俊涛

审判员  张庆臣

审判员  张斯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庄炳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