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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1111号之一

曹俊与廖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俊;廖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曹俊,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廖轩,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曹俊与被告廖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海昕

人民陪审员  杜 江

人民陪审员  冯 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明军

书 记 员  蒲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