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1111号之一
原告:曹俊,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廖轩,男,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原告曹俊与被告廖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海昕
人民陪审员 杜 江
人民陪审员 冯 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周明军
书 记 员 蒲 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