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催147号
申请人:中山市意境千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曹三创业园华安东路北二巷**第**之1、1楼之5。
法定代表人:漆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中山市意境千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中山市意境千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40443035549391、1040443035549392(付款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出票人中山市意境千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票面金额空白)的普通支票2张无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意境千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同源
审判员 梁建卿
审判员 陈 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晓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