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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8执42号

厉国琴、巫健赞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2-23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厉国琴;巫健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8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厉国琴,男,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执行人巫健赞,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申请执行人厉国琴与被执行人巫健赞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3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厉国琴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巫健赞欠厉国琴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9月2日起以月利率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直接在巫健赞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并由巫健赞遗产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 因巫健赞的继承人已放弃对巫健赞遗产的继承,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巫健赞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遗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走访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并到巫健赞住所地对遗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巫健赞名下有存款3000.2元,我院已依法扣划,用以支付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巫健赞与案外人朱苏娟名下有坐落于浙江省文成县南田镇南田村的不动产,我院已依法拍卖处置,得款60万元,扣除税费18000元,扣除诉讼费11790元,执行费23293.45元,余款546916.55元用于分配,分配比例为28.887%(546916.55÷1893300),本案分得14443.47元。 截至2019年6月2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4443.47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已缴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巫健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遗产,申请执行人厉国琴也没有提供有效的遗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厉国琴,其对本院终结执行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巫健赞无可供执行的遗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浙0328执4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项旭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周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