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1民初1304号
原告:刘媛凤,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曾志华,女,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曾志明,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森,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春,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声平(被告吴金春之子),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与被告吴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撤回对被告吴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承担。
审判员 龚金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