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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1民初1304号

刘媛凤、曾志华等与吴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吴金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821民初1304号

原告:刘媛凤,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曾志华,女,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曾志明,男,1994年8月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宗森,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玲,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金春,男,195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声平(被告吴金春之子),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县。

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与被告吴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撤回对被告吴金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刘媛凤、曾志华、曾志明承担。

审判员  龚金财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殷 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