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4872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九洲大道中******之****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079943284。
负责人:杨伟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苏云,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育霞,男,汉族,1980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告:张芬霞,女,汉族,1981年1月17日出生,住所地江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被告张育霞、张芬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育霞、张芬霞的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236元,减半收取计361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负担。
审判长 肖红星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庞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黎冬仪姚杭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