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执监215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X11866248R。
负责人:吴孟嫩。
被执行人:王春榕,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许燕,女,汉族,1967年11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永兴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春榕、许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由本院执行。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魏毅斌
审判员 孙军挺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