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何战武,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凤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蒋九艳,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与被执行人蒋九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但被执行人蒋九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4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蒋九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蒋九艳有车牌号为湘xx春风牌车(车辆识别码:xx)一辆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不宜处置。于2019年4月19日相继向永州市零陵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蒋九艳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蒋九艳采取强制限制消费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九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告知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xx万元债权、诉讼费、执行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蒋九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何战武、张凤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波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宋喜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