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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527民初636号

侯玉倩与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玉倩;吴守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7民初636号

原告: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南和县。

被告:吴守华,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侯玉倩与被告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侯玉倩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玉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侯玉倩负担。

审判员  国景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国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