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527民初636号
原告:侯玉倩,女,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群众,住南和县。
被告:吴守华,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侯玉倩与被告吴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侯玉倩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玉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侯玉倩负担。
审判员 国景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国 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