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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923执11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陈贞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陈贞洲;刘小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23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住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伊法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8543800192。 负责人王小剑,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苏林,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建忠,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贞洲,男,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div>

被执行人:刘小梅,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d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湖东支行与陈贞洲、刘小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小梅银行有存款、名下有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陈贞洲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XX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1××5号)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但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短时间内难以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浩

审 判 员  张建平

审 判 员  韩 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缪锦辉

书 记 员  徐献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