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3169号
申请人:欧某,女,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蔚昉,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吴某,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胜,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某与被告吴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欧某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其本人在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村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2018年第二批征地款,以250000元为限。申请人欧某的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997499041320190007148)提供提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欧某申请财产保全,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欧某于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村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2018年第二批征地款250000元。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欧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国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斯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