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东风新村文华街**。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建权村。
法定代表人:程显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显臣,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杨淑兰,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2051690.5元及利息456286.79元,案件受理费1343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兰 青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