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602执141号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程显臣;杨淑兰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东风新村文华街**。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建权村。

法定代表人:程显臣,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程显臣,男,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

被执行人:杨淑兰,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大庆九洲玉米加工有限公司经理,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2051690.5元及利息456286.79元,案件受理费13432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证券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39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春辉

审判员  兰 青

审判员  张国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冯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