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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2执恢301号

申请人青岛银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尧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银鼎丰商贸有限公司;青岛鑫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12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银鼎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庆寿,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鑫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朱家洼社区。法定代表人张立尧,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尧,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银鼎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鑫鸿利商贸有限公司、张立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崂民二商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青岛银鼎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3)崂执字第295号,该案于2013年7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9月30日,该案恢复执行。该案恢复执行后,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张立尧银行存款人民币65324.27元,后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因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212执恢3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坚

审判员  贾瑞红

审判员  王思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