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6执6087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天和顺五金建材商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东环路**。经营者:高德立,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张金雪,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天和顺五金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张金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人民币18540.7元,实际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已被本案轮候查封,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查封车辆的下落,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春
审判员 李海洋
审判员 郑东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杭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