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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执560号

王薛、邱聿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薛;邱聿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王薛,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邱聿华,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薛与被执行人邱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2019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8)闽012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1018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邱聿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3月4日、4月13日、5月5日,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船舶、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2019年3月14日,经向连江县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县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5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成峰

审判员  郑易星

审判员  吴香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