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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执205号

霸州市霸州镇粉末厂、王均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1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霸州市霸州镇粉末厂;王均辉;柳维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081执205号申请执行人霸州市霸州镇粉末厂,住所地霸州市霸州镇老堤村。经营者尚树秋,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霸州。被执行人王均辉(曾用名王军辉),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执行人柳维苓,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申请撤销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1081民初4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云燕

审判员  李朝阳

审判员  刘华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