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977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拉.德方斯大厦。
负责人:沈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超,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芸旭,重庆金牧锦扬(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张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之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杨 琳人民
审判员 张 露人民
审判员 张羽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