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胡某甲,女性,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胡某乙,男性,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被执行人胡某丙,男性,1987年4月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山东临沂河东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或价值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立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靖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