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0683执恢89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嵊商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喻敢明与被执行人支金超、吴利君、刘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已经执行到位支金超的执行款174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恢复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初执案件中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仍可对初执案件申请恢复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