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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983民初1119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文国富、梁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5-18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文国富;梁丽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83民初111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27,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联系方式:883****。

负责人:何庆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该支行员工。

被告:文国富,男,汉族,1981年02月0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住信宜市新里开发区******,联系方式:138****×878。

被告:梁丽萍,女,汉族,1985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住信宜,住信宜市新里开发区******式:138****×498。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与被告文国富、梁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官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