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陕0626执548号 袁某某、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6民初212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文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4677.6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在执行通知书未送达时便积极履行了给付义务,于2019年5月8日将案件款14677.64元汇入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故不收取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兑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案件款8677.64元(已扣除杨某某垫付款6000元);于2019年6月25日兑付了被执行人杨某某垫付款6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于2019年6月25日交纳了案件受理费83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杨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起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