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陕0523执604号 孙某某、翟某某: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523民初16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翟某某行使履行探视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翟某某自愿按原调解书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翟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