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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104执160号

娄伟恒、赵自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娄伟恒;赵自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娄伟恒,男,汉族,1981年05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赵自明,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执行娄伟恒与赵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陈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