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104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娄伟恒,男,汉族,1981年05月14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被执行人:赵自明,男,汉族,1958年11月12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本院在执行娄伟恒与赵自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104执1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俊峰
审判员 朱明旭
审判员 陈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