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581民初587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东海大道东侧华贵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816715582405。
负责人:吴杰坤,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美讯,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坤,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炎佳,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饶平县。
被告:黄少贞,女,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与被告杨炎佳、黄少贞之间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7.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丰市支行负担。
审判员 温建豪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郑燕琴
书记员陈雪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