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229号 罪犯张花英,女,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文盲,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2010)浙台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花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1月11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6年8月2日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月丹、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警官王翔子、周雨楠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张花英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花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 庭审中,罪犯张花英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及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庭审程序合法,因该未曾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花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五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性判项,2016年2月至2019年1月实际消费9847余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张花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在本案中造成特别巨大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大,结合其改造表现,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花英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刑期自2016年8月2日起至2041年4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皖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