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49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徐佩华,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
被执行人:珠海横琴新区明星时代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中路****-1453。
法定代表人:柯辉,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曾艺,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徐佩华与曾艺、珠海横琴新区明星时代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49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曾艺、珠海横琴新区明星时代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佩华返还经营保证金(押金)500000元及利息、货款2974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572元,曾艺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徐佩华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142元。执行费1269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传票、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曾艺持有的珠海星艺时代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的股权,查封了被执行人曾艺名下车牌号为粤C×××××号的车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向珠海市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亦无不动产。案件执行期限将至,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艺、珠海横琴新区明星时代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491执9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建鸿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谢 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