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8民初3035号
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泰华街与市庄路交口西行50米北焦花苑**。
法定代表人:陈书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田超清,男,汉族,1992年3月16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
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超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
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青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左书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翟邵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