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157号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女,住常宁市。被执行人廖某某,男,住常宁市。被执行人邓某某,女,住常宁市。申请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廖某某、陈某某、廖某某、邓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24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常宁某某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82执1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社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尹 俊
书 记 员 李明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