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52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武福森,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杨锋,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福森与被执行人杨锋民间借贷纠纷(2018)陕0523民初37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56.5元,执行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福森与被执行人杨锋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523执3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成
审判员 王亚维
审判员 董文吉
二0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