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二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03074X。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乐明,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现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已予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付乐明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