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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二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1-05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付乐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民初1433号之二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化龙镇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28603074X。

法定代表人:郭延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双,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乐明,男,1985年7月7日生,汉族,寿光市村民,现住寿光市。 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付乐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鲁0783民初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已予准许,故应当解除对被告银行存款的冻结和财产的查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付乐明银行存款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详见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原告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