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6执2059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54号宏城金都1-3层。
负责人:李中文,行长。
被执行人:胡琴,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周雄鹰,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鄂0106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胡琴有车牌号为鄂A×××××(宝马2979CC)的车辆。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对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产权登记在被执行人胡琴名下车牌号为鄂A×××××(宝马2979CC),识别代号为Z58289的车辆;
二、本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玉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