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4民初7067号原告;薛建伟,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石青林,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十一经路**。
主要
负责人:高健。
原告薛建伟与被告石青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石青林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该事故造成原告重伤二级,被告石青林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被判处交通肇事罪,现本院无法确认其所在服刑监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连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