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403执46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余春秋,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被执行人:曾汉珠,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余春秋申请执行曾汉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167659.2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的措施,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嘉荣
审判员 温 海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美欣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