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1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新(佛山)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经济开发区罗格围园区科洋路**之1-之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2111733XJ。
法定代表人:陈镇然。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工业区横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89460863K。
法定代表人:郭静。 被执行人黎海威,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 关于华新(佛山)彩色印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海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5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华新(佛山)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支付承揽款1238559.43元及其利息(其中32593元的利息自2017年5月1日起,其中1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1日起,其中18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其中2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8月1日起,其中25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1日起,其中300000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其中125966.43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均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均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3200元;
二、被执行人黎海威对上述确认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新(佛山)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5023元。 执行过程中,我院在(2018)粤0604执恢638号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拟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机械设备一批,本案待上述机械设备处置完毕后一并分配;经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黎海威名下财产,我院已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此外,本院经向各大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国土局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佛山市南海区谷润轩食品有限公司、黎海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181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练宝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