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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执3429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邵建华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6-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邵建华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执34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3号保利商贸中心6座。

负责人:贺春林。

被执行人:邵建华,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邵建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4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邵建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324.87元、利息692.89元以及滞纳金115.99元、其他费用85.8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7日,此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因邵建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通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邵建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邵建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400.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6执34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邵建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明 执行员 朱贵明 执行员 张成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龚俊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