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728号
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宁路22号骋望•剑桥郡居住小区物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547206321。 法人代表:马纯玲,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何潇,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三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蒋亚鹏
人民陪审员 卢鸿淮
人民陪审员 方 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虹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