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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782民初5540号

董志龙与刘传进、青岛玲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志龙;刘传进;青岛玲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782民初5540号

原告:董志龙,男,198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山东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传进,男,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玲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郭家台子社区居委会**。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市**香港中路**阳光大厦**/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男,1988年7月12日生,汉族, 原告董志龙与被告刘传进、青岛玲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董志龙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董志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元,减半收取456元,由原告董志龙负担。

审 判 长  周家江

审 判 员  顾林林

人民陪审员  郭培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