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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11执3254号之一

葛冰玉、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葛冰玉;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11执32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葛冰玉,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803110-3),住所地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汇富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杨然,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3483-2),住所,住所地在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南路下段房屋)。

法定代表人:庄亚辉,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葛冰玉与被执行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依法作出的(2017)湘0111民初8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执行。2019年6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6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019年6月6日,本院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核查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本院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房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再次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控;于2019年6月24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在云南电网责任有限公司可得收益1235391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向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6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的基层组织(云南省峨山县双江镇居民委员会)去函,了解被执行人云南龙禹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劳动就业、收入等情况,以上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2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破申99号民事裁定,受理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对楚源水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23539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235391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汪茂红 更多数据: